對申請“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在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并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處理,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后,允許其采用“直接變更”方式辦理登記;允許“個轉企”企業依法繼續使用原字號并保留行業特點;不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無需提交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按變更程序辦理登記手續的,保持轉型前后市場經營主體登記管理檔案的延續性;在核發“個轉企”企業營業執照的同時,一并核發《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為轉型企業申請政策優惠及辦理其他手續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數據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完成時限: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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