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均開展企業合規工作。降低刑事訴訟程序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對于有效合規整改的涉案企業,檢察機關可以在提起公訴時,依法提出從寬處罰量刑建議。法院在審判階段決定開展企業合規整改的,可以轉交檢察機關監督企業進行合規整改,檢察機關將評估后的企業整改效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法提出量刑建議。(責任單位: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法院,完成時限: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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