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持續貫徹落實省、市有關工作部署,扎實有序開展動火作業專項執法檢查,持續加大對違規動火作業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現曝光5起違規動火作業典型案例,希望廣大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要引以為戒,繃緊安全弦,不斷強化動火作業風險管控和事故預防,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案例一
2023年8月18日,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益弘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朱某某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規定,該案已由泗陽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二
2023年9月7日,宿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瑞保士醫學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鄭某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規定,該案已由宿遷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三
2023年9年15日,宿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多米特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孫某某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規定,該案已由宿城區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四
2023年9月19日,沭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雅鴻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名電焊工程某、潘某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規定,該案已由沭陽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五
2023年9月19日,市洋河新區洋河鎮執法人員對江蘇坤威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李某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規定,該案已由市洋河新區洋河鎮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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