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加大力度打擊外包外租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警示教育,現公布2起外包外租典型執法案例,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案例一:
2023年6月2日,泗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泗洪匯博家具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與有限空間作業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處人民幣0.1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3年8月25日,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對江蘇洋溢電器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給3家公司,與3家承租企業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承租企業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2.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處人民幣0.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全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作為出租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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