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持續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扎實有序開展外包外租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外包外租違法違規行為,現公布一批外包外租典型執法案例,請相關企業吸取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案例一
2023年11月1日,宿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給楊某等人,未能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宿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江蘇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處2.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主管人員梁某處0.4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3年11月6日,泗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艾諾立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給四家單位,未對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該案已由泗洪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三
2023年11月9日,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宿遷市大楊樹木業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給三家單位,該公司未對承租方存在的配電柜積塵嚴重、電線私拉亂接等隱患檢查到位,未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已由泗陽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四
2023年11月29日,沭陽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沭陽縣曙光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給四家單位,未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已由沭陽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安全小貼士: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判定情形:
(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現安全問題未督促整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四)對承包方、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