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9月24日,沭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沭陽博通樂器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噴漆車間與調漆間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以上情形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執法人員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二
2024年8月28日,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愛森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項的規定,以上情形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江蘇愛森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1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4年9月5日,宿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宿遷市家世其家具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布袋除塵器電機及配電箱不符合防爆要求,打磨和砂光工段作業現場積塵嚴重。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七項、第十項的規定,以上情形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執法人員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四
2024年9月25日,洋河新區環安局執法人員對宿遷市洋河鎮國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白酒灌裝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白酒勾兌場所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以上情形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執法人員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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