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旅客攜帶和托運物品管理,切實保障旅客乘車安全,在2021年,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制定了《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該《目錄》中明確將具有腐蝕性的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列為禁止攜帶和托運的物品。將充電寶、鋰電池列為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具體要求為標識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數量不超過5塊,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如充電寶或鋰電池未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則可以按照Wh=V×mAh/1000 計算)。
電動自行車所采用的蓄電池一般為鉛酸電池或鋰電池,鉛酸電池為有液蓄電池,屬明確禁止攜帶和托運的物品。攜帶和托運鋰電池須符合上述限制條件,但通常電動自行車上所使用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大多超過100Wh。旅客拒絕配合安全檢查或違反相關規定攜帶、托運違禁物品的,相關經營者應當拒絕提供服務。但如果通過道路客運車輛托運不含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車架,則不列入禁止或限制范圍。
《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交運規〔2021〕2號)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106/t20210617_3609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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