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家庭農場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農田水利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等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
(二)損害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家庭農場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年內不得評定為示范家庭農場,已經被評定為示范家庭農場的,取消其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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