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引導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健康可持續發展,構建更趨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根據《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蘇科技規〔2019〕206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是宿遷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區)、各功能區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孵化器進行具體服務和工作指導。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分類與備案條件
第四條 市級孵化器分為專業孵化器和綜合孵化器。
專業孵化器是指孵化器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其他孵化器為綜合孵化器。
第五條 市級孵化器備案采取評價得分制,具體評價指標有:
1. 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宿遷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
2.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2/3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不少于3人。
5.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達到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達到10%。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7. 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六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七條 在孵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級孵化器備案按屬地化原則,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對符合條件的統一推薦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進行備案,并納入全市科創載體培育體系。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條 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實行績效評價、動態管理,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對因運營主體、場地等變化導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議后,取消其市級備案。對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統計數據,或連續兩次績效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備案。
第十一條 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直接取消其市級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并列入市科技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宿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評價表
孵化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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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類型 |
□綜合 □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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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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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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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在宿遷境內是否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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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是否達到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2/3以上。屬租賃場地的,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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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資金(≤30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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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20-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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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100-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5-10%,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1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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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小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低于5%,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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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隊伍(≤20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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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和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6人及以上。(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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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和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3-5人。(1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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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和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少于3人。(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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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業(≤30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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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在孵企業20家以上,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5%(20-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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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在孵企業10-20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15-2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10-15%(1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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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在孵企業10家以下,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小于1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小于10%(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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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企業(≤20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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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6家以上。(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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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3-5家。(1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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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3家以下。(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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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資質 |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是否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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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定量指標滿分100分,綜合得分達到80分(含)以上,且定性指標均無“否”指標,為符合備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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