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納入我市深化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改善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原農村住宅已經拆除完畢,放棄實物安置后在指定補助區(qū)域內跨縣區(qū)購房改善居住條件的農業(yè)轉移人口,購買建筑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宅(含二手商品住宅),不含其他類型住宅及附屬用房。
補助范圍:農戶搬遷和購房時間位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間,其中搬遷時間以搬遷協(xié)議簽訂日期為準,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日期為準。各地受理補助時間為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補助標準:
(一)購房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新購商品房所在地標準執(zhí)行(到蘇宿園區(qū)購房的,參照宿城區(qū)補助標準執(zhí)行)。單戶補助金額按照不動產銷售發(fā)票注明金額,乘以對應補助比例計算。各地對單戶補助資金設立最高上限的,從其規(guī)定。
(二)契稅補助。契稅補助按照該搬遷農戶實際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乘以契稅適用稅率計算,但不高于其購買該房屋實際繳納的契稅。搬遷農戶實際獲得貨幣補償金額為其搬遷補償協(xié)議等相關補償之和,包含宅基地退出補償、各類提前搬遷獎勵、過渡費、搬家費等。搬遷農戶已通過其他方式實際抵扣過契稅的,不再重復享受契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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