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35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3.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第一百零二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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