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規定時間繳納居民醫保費的,可按居民醫保年度籌資標準(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下同)補繳,其中退役士兵在退役當年、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參保等情形的,按個人繳費標準補繳。
2.前一年度正常參保繳費的,從補繳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前一年度未正常參保繳費以及新參保居民,從繳費當月起算,第四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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