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為貫徹落實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面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改為登記備案管理。
1、關于養老機構法人登記工作
(一)擬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的,由申請人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所在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職責。養老服務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主動向舉辦者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告知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舉辦條件及相關流程。
(二)擬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養老機構,其登記名稱行業表述可以為“養老院”“頤養院”“安養院”“養護院”“老年公寓”等,業務(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機構養老服務”。民政養老服務部門要及時與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登記部門做好信息互通,及時了解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新登記的養老機構基本情況。
(三)擬設立公辦公營養老機構且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暫行條例》規定的,可以向編制部門申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
2、關于養老機構備案工作
(一)養老機構法人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應當向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 填寫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內容和流程圖詳見附件。備案材料將作為養老機構享受政府相關扶持政策和進行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二)各設區市或縣(市、區)民政養老服務部門負責接受養老機構備案并承擔具體工作。在接待舉辦者政策咨詢時應當告知其備案要求,提供備案材料樣張及網上下載渠道,引導其提早做好備案相關工作。舉辦者應于登記完成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民政養老服務部門應在接受備案材料 5 個工作日內, 對舉辦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開展現場檢查指導。在備案材料檢查時,要重點核查備案信息是否符合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如備案材料齊全無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 以及本地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和養老機構相關標準清單;對于備案材料不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全材料后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各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在獲知本轄區經營性養老機構登記信息后, 應主動告知其備案要求,督促引導其辦理備案手續。對于登記后 30 日內未進行備案的養老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應主動上門進行現場指導,提醒其盡快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