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納社保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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