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4-00634 | 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辦發〔2024〕45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辦發〔2024〕4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 ||
時效 | 有效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四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市級信息化項目與公共數據統籌管理,規范市級信息化項目建設,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集約共享,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江蘇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信息化項目使用財政資金(含上級補助資金)、國有企業投資、政府與企業聯合投資建設、運維、購買服務的各類信息化系統的項目統籌管理。
前款所稱信息化系統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以及在履職過程中需地方財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屬駐宿單位等建設、運行及使用的,用于支撐工作及履行職能的已建、在建和計劃建設的電子政務網絡、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與應用支撐基礎平臺、信息化標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的系統。
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市數據局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市級信息化項目與公共數據統籌管理,會同網信、發改、財政、公安、密碼等部門建立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按照工作分工履行相關職責。
市數據局牽頭負責市級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項目審核、建設指導、協調推進和績效評價,實行年度任務清單管理,加強市級信息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公共數據資源的歸集共享、授權運營、開發利用、監督指導等。市大數據中心在市數據局指導下,負責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政務云平臺、一體化公共數據平臺、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等基礎軟硬件環境的建設部署與運行管理,協助做好項目建設標準規范管理和信息化項目技術方案評審等。
市委網信辦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審查和監管。
市公安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數據安全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資金審核、財政資金撥付和政府采購活動監管。
市國家保密局、密碼管理局負責信息化項目保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信息化項目國產密碼應用和安全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數據集團在保證各市場主體要素在業務范圍內有效參與、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協助項目申報單位,牽頭負責市級政務和國資國企信息化項目建設運維,承擔市級公共數據和國企數據的授權運行。
第二章 統籌管理
第四條 秉持“大平臺、大數據、大系統”理念,加強信息化項目一體化、集約化、協同化建設和管理,避免重復投資、過度建設、形成“信息孤島”,杜絕建設使用價值不高的非必需系統。
第五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由市數據局統一扎口管理,原則上各單位不得自行建設。市數據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市級信息化項目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信息化項目后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以及資金再投入的重要依據。市數據局會同市委網信辦等單位常態化開展政務信息系統清理、規范和整合工作。
第六條 建立信息化項目常態化監測機制,市大數據中心通過信息化手段對已建成運行的項目通過統一管理平臺每月進行監測,評估系統運行情況。對云資源使用率低、長期閑置、無法正常使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運行不正常的系統實行淘汰退出機制,強制收回云資源,關停相關系統,市數據局對后續建設或運維服務項目不予審批,市財政局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三章 集約共享
第七條 嚴格落實政務“一朵云”有關要求,各級政務部門非涉密業務應用系統應基于全市統一政務云部署運行。采購使用其他云計算服務的,應委托通過《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辦法》的服務商。
建強全市一體化公共數據平臺,編制完善公共數據目錄,集聚海量公共數據,利用公共應用支撐組件,進行智能分析、研判評價,深度推進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的應用與融合,打造全市公共數據智慧中樞和統一底座,促進數據流、業務流充分融通,支撐各級、各系統數字化應用。
第八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統一納入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集中管理,加強項目建設、運行、績效管控,推動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流程化、規范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系統應加快與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對接,與系統配套的用于支撐公共管理職能、可產生數據的視頻監控、物聯感知、智能終端等硬件設施(涉密的除外)均應統一管理、共享使用,在建和擬新建項目應預留或提前規劃數據接口,滿足后期接入條件,通過統一平臺逐步實現市級信息化項目系統、軟件、硬件等要素協同高效管理。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不予審批。
第九條 秉持“按需歸集、應歸盡歸”原則,市級信息化項目產生的數據,包括垂直管理部門自建系統在宿遷市域范圍內運行產生的公共數據和上級部門回流數據,除特殊情況經批準外,全部實行統一歸集,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庫管理,并加強數據動態更新和質量管理,保障數據完整、準確、通用。建立信息化項目建設與數據共享掛鉤機制,未落實數據共享開放要求的不予批準項目建設,做到先共享再續建、新建設必共享。
第十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應圍繞集約高效、開放兼容、安全可信的基本要求,按照統一標準規范建設和運維,加強與現有公共組件整合貫通,充分考慮利用協同辦公系統、宿心辦、宿慧辦、統一身份認證系統、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政府網站集約化平臺等共性支撐平臺,促進不同行業和領域系統、數據、業務互聯互通、協同聯動。
第十一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產生的數據由市政府授權的公共數據運營主體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統一進行運營,促進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和更廣泛利用,加速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實行年度清單制度。申報單位應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數據局提交下一年度項目建設計劃,通過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提交申報材料。
除國家、省有明確建設要求且必須在當年實施的項目外,未在申報期內申報的項目,不列入年度清單。
第十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屬學校、醫院等公共事業單位的信息化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審核把關后統一申報。市屬國有企業參照并加強下屬子企業信息化項目歸口管理。
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形成項目建設方案,由項目牽頭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部門需提交項目申報表、建設方案、建設依據支撐材料以及集體研究意見。建設方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建設背景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資估(概)算及資金來源、建設目標、內容、工期、信息資源目錄、網絡和數據安全體系、軟硬件配置、項目特色、創新性應用場景等基本內容。
(二)預算主要包含開發費、實施費、維護費、培訓費、監理費及其他費用。項目內容包含數據資源的,應列明數據清單和成本費用。分年度實施的項目,還應明確項目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不得將本應由財政投資的項目轉嫁企業、協會等其他機構承擔。
(三)符合數字化建設相關規劃,突出跨部門協同,具有創新性、示范性、帶動性,走在本系統全國、全省前列。
(四)嚴格落實信息系統整合要求,加強本部門內部信息系統整合,原則上同一部門不得同時申報多個建設類項目。不得申報未按要求使用政務云平臺、新建或擴建機房、采購視頻會議系統,以及新建APP、小程序、快應用等移動互聯網應用的項目。
(五)必須包括獨立的數據共享需求分析和網絡安全需求分析,對數據共享開放清單、網絡安全需求作詳細說明。
(六)涉密項目應堅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定密,將涉密部分與非涉密部分拆分說明,不得在涉密項目中夾雜非密內容。
(七)項目應當采購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
(八)必須符合黨政部門數字化建設中外包活動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要求。
第五章 項目審核
第十五條 市數據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申報材料接收、登記、初審,不符合項目申報要求的不予登記。
第十六條 市數據局牽頭組織預審小組進行項目預審,出具審核意見。預審小組一般由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會商機制成員單位、市大數據中心技術人員以及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相關部門首席數據官和超級數據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預審通過后,在申報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向市財政局申報項目預算。市財政局對通過預審的項目進行資金審核,根據預審小組意見和資金審核結果,市財政局會同市數據局對通過預審的項目提出預算安排建議,預審未通過的項目,市財政局不予安排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 對于已落實財政預算的項目,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市數據局納入年度市級信息化項目清單管理。
第十九條 納入年度清單且投資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含限額標準)的建設類項目,實施前須將項目方案報市大數據中心審核,重點項目審核通過后還應經市財政局審核確定招標控制價,預算超過審核確定的招標控制價部分市財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條 總投資超過400萬元的使用預算安排資金的建設類項目,需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提交市發展改革委履行立項審批手續。
下列信息化項目,適當簡化立項審批程序。
(一)對已經列入國家、省、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對于國家、省、市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可直接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三)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視情合并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市數據局牽頭出具信息化項目行業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分析和網絡安全建設方案篇(章)。
市級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除外。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應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項目建設規劃,原則上采取集中實施。涉密項目及由上級部門統一開發部署的項目等特殊情況,確需采取分散建設的,應經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會商機制審核同意后,由申報單位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實施單位是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主體,應當嚴格執行采購管理、工程監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三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應嚴格按照審核后的技術方案建設。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招標控制價前提下,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調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或調整數額不超過合同金額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申報單位調整,同時報市數據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備案:
(一)根據國家、省、市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重新履行項目申報程序。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實施單位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采購。未納入年度市級信息化項目清單、未通過技術方案審核和概算審核、未獲得立項批復的項目,不得組織采購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投資預算超過100萬元的建設類項目應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法人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合同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要求和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術措施,加強信息化項目網絡安全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確保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評估。
第七章 驗收運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類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以延長試運行期等方式變相投入使用。運維類項目應在運維服務期滿后組織項目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在系統上線試運行30天后進行,其中軟件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應在上線試運行90天后進行。試運行至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得以初步驗收、階段性驗收等其他形式替代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申報單位和實施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向市數據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經審核通過后,由項目申報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數據局審核意見和竣工驗收報告撥付相應資金。
第三十一條 申報單位和實施單位應在竣工驗收結束后30天內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提交市數據局備案。提交驗收報告時一般應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測評報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安全可靠情況等材料。
申報單位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未經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 為便于資產管理,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實施單位應向申報單位移交資產,由申報單位安排登記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實施單位應提供不少于三年質保服務。申報單位應建立完善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依照職能運維各自系統,做好項目運維、管理、對接、系統升級等工作,保障項目應用實效。
第三十四條 已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不再繼續使用或經論證確無使用價值的項目,系統使用單位應及時按程序做好數據移交、系統停用、備案注銷等工作。
第八章 監督評價
第三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實施單位應當接受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會商機制成員單位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六條 市數據局會同市網信、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建設質量、工程進度、運營情況等開展督促檢查和績效評價,評估結果作為信息化項目后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重要依據。
建設期內,實施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自評價,并征求申報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提交市數據局備案。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于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已完成建設并轉入運維期的存量信息化項目,系統使用單位應在每個運維期結束后(一般一個自然年或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次年簽訂之日前一天為一個運維周期)通過市級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提交年度運維服務情況報表,主要包括系統運行、安全管理、用戶使用、經費支付、運營成效等內容。市數據局對報表進行抽查復核,同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重點信息化項目開展專項績效評估。
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會同實施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及運維經費、暫停項目建設,直至項目終止。
未經驗收的項目,不符合網絡和數據安全及密碼應用要求,未按等級(分級)保護標準要求等建設的項目,市財政局不予安排后續建設資金和運維經費。
第三十七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并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區)、市各功能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宿遷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宿政辦發〔202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