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4-00560 | 分類 | 市政府文件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規發〔2024〕4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規發〔2024〕4號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doc | ||
時效 | 有效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委、 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蘇政發〔2020〕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稱號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稱號,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模范”、“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第四條 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堅持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五條 見義勇為稱號評定的推薦、評審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共同參與。
第六條 經過縣(區)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感人、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第七條 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者,必須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優秀。
第八條 申報市見義勇為稱號,由縣(區)公安機關提交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向上推薦,市公安局根據評審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評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一)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或者避免、挽回損失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存在較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及時避免或者挽回一定數額的損失,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各縣(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評定,參照上述條件進行。
第十條 申報市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縣(區)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者追授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一條 對擬授予或者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級見義勇為稱號每3年集中評定一次,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表彰活動納入表彰獎勵項目計劃,適時組織開展。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每屆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30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市“見義勇為模范”不超過10名、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20名。同時評選表彰市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各5名。
第十四條 推薦申報市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宿遷市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3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復印件1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1份;
(四)二寸證件照片3張。
第十五條 對授予或者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并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6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2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4萬元。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的,經核實后,由批準單位撤銷其稱號,取消獎勵和有關待遇,同時收回獎金,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獎勵數額、獎金標準、審批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