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 ||
索引號 | MB1654348/2023-00127 | 分類 | 社會救助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退役軍人發〔2023〕20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pdf | ||
時效 |
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各功能區社會事業局(政社辦)、財政局: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蘇退役軍人優〔2023〕9號)、《關于完善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蘇民財〔2017〕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和愛護,對于鞏固軍政軍民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按照省動態調整機制的規定,動態調整部分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抓緊落實補助資金,確保提標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二、無工作單位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兩參”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軍人)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仍按動態調整機制執行,如低于中央標準,按中央標準執行。除中央和省財政負擔之外的所需資金,由所在地縣(區)財政解決。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三、在職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撫恤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四、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生活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9120元。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與所在地縣(區)財政各承擔50%。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五、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標準調整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與所在地縣(區)財政各承擔50%。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央調整后的補貼標準執行。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省定標準每人每月100元發放生活補貼。中央財政負擔之外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
七、對具有雙重或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優撫對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高的一類優撫金標準。
八、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優化工作方式,夯實工作基礎,加大督查力度,扎實做好部分優撫對象年度確認工作,確保撫恤補助等資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宿遷市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標準表
宿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宿遷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