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市各功能區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宿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6月30日印發的《宿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宿政辦發〔2020〕33號)同時廢止。
宿遷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025年5月17日
宿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
2.1 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工作組
2.4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2 會商核定
4.3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四級響應
5.2 三級響應
5.3 二級響應
5.4一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響應提升
5.8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設備設施保障
7.5 醫療衛生保障
7.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7 人力資源保障
7.8 社會動員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傳和培訓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培訓演練
8.2 責任獎懲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預案解釋
9.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宿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宿遷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適用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是指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龍卷風、低溫冷凍、高溫、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
2.1 指揮機構
宿遷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災害風險趨勢研判,及時向相關單位、地方通報;
(2)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態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3)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4)做好上級和市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組織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組
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后,由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轉移安置、物資保障、救災捐贈、醫療防疫、秩序維護、宣傳引導、恢復重建等工作組,承擔自然災害救助相應工作職責,必要時各工作組抽調人員到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集中辦公,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救災工作會商研判,調度相關部門和受災地區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救災工作進展,檢查督辦救災措施落實情況等。
(2)災情管理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災情統計報送,赴災害現場核查災情,開展災情會商核定,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3)轉移安置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請和調撥救災資金。
(4)物資保障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評估受災地區救災物資需求,按程序申請和調撥救災物資,組織救災物資緊急運輸,視情組織開展救災物資緊急采購,保障受災地區糧食和物資供應。
(5)救災捐贈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牽頭,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組成。按職責視情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組織參與救災捐贈活動,按照捐贈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監督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工作。
(6)醫療防疫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受傷人員救治、受災地區衛生防疫工作,做好災后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7)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宿遷軍分區、武警宿遷支隊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受災地區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做好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疏導和管制,維護交通秩序。
(8)宣傳引導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新聞傳媒中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報道工作,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與引導,回應社會熱點關注。
(9)恢復重建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國家金融監管宿遷分局、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國網宿遷供電公司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幫助受災地區搶修因災損毀道路、水利、通信、電力、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組織開展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工作,做好救災工作期間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保險理賠等保障,組織編制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及經濟保障措施等。
(10)技術支撐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等組成。按職責分工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開展受災現場應急測繪、周邊環境應急監測,保障災情研判和災后評估。
2.4 專家委員會
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工作建議,為全市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及時向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
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組織相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區)、功能區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監測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5)組織各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的應急避險工作。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積極引導群眾和企業通過12345等市民熱線反映涉災需求。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1.1屬地政府、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基層災害信息員要按照國家、省和市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區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向本級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第一時間完成審核、匯總,并向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災情信息原則上應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龍卷風、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立即上報。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會商核定
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縣級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3 信息發布
4.3.1 災情信息發布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傳統媒體及所屬新媒體、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4.3.2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災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4.3.3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以下分級標準關于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1 四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人。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100戶以上、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四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同時向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報告。
5.1.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四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①市應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②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③市消防救援支隊視情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①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理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等優先通行。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⑤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⑥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8小時內調運到位。
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⑧市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⑨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⑩軍分區根據有關部門請求,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等工作。
?市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市民政局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國家金融監管宿遷分局協調督促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①市交通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緊急搶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電信運營企業恢復受災地區通信設施。
③國網宿遷供電公司負責恢復受災地區供電設施。
④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損毀水利工程修復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做好災后房屋安全鑒定、市政公用設施恢復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①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負責處理本系統災情信息,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③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三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或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10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5)市行政區域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三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向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三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①市應急管理局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②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③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①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理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等優先通行。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⑤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⑥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8小時內調運到位。
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⑧市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⑨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⑩軍分區根據有關部門請求,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等工作。
?市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市民政局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國家金融監管宿遷分局協調督促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①市交通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緊急搶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電信運營企業恢復受災地區通信設施。
③國網宿遷供電公司負責恢復受災地區供電設施。
④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損毀水利工程修復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做好災后房屋安全鑒定、市政公用設施恢復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①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負責處理本系統災情信息,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③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新聞宣傳工作
①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組織做好災后新聞宣傳工作,抓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②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宣傳部門做好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應急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市委網信辦關注網絡輿情,打擊不實謠言信息,抓好網絡輿情引導工作。
③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6)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二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或1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1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市行政區域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二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
5.3.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二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①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②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③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④軍分區、武警宿遷支隊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①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理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③軍分區、武警宿遷支隊根據需要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等優先通行。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⑥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⑦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8小時內調運到位。必要時,向省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⑧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⑩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市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市民政局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國家金融監管宿遷分局協調督促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①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負責指導督促電信運營企業及時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③國網宿遷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④市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損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水量調度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①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涉災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③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①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等單位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②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
③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新聞宣傳工作
①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組織做好災后新聞宣傳工作,抓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②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宣傳部門做好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應急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市委網信辦關注網絡輿情,打擊不實謠言信息,抓好網絡輿情引導工作。
③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一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或2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0萬人以上。
(5)市行政區域發生6.0級以上地震。
(6)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一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召開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受災縣(區)功能區參加的會議,對救災重大事項作出部署和決定,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①市政府領導同志或市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②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③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④軍分區、武警宿遷支隊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①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理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隊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③軍分區、武警宿遷支隊根據需要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⑥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⑦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8小時內調運到位。必要時,向省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⑧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⑩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市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市民政局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國家金融監管宿遷分局協調督促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①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負責指導督促電信運營企業及時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③國網宿遷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④市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損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水量調度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①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涉災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③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①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等單位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②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
③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新聞宣傳工作
①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組織做好災后新聞宣傳工作,抓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②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宣傳部門做好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應急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市委網信辦關注網絡輿情,打擊不實謠言信息,抓好網絡輿情引導工作。
③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5.5.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5.2 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6 響應聯動
5.6.1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應急響應的,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6.2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向相關縣區通報,所涉及縣區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受災地區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5.7 響應提升
救災響應啟動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啟動條件時,經研判,由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提升響應等級。
5.8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1.2 根據縣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3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1.4 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慈善團體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和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6.2.2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2.3 根據受災地區縣區(市功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按規定向上級申請冬春救助資金,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落實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按規定及時下撥,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2.4 市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冬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區(市功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途經解決。積極發揮自然災害民生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工作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確保安全。
6.3.1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縣(區)、功能區應急管理部門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并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根據受災地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恢復重建績效評估后,通過組織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評估。
6.3.4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強對受災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細化質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做好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各縣區、市各功能區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1.2市財政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受災地區黨委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及時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必要時,申請上級救災資金支持。
7.1.4市和縣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合理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市、縣(區)、功能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切實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6 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7.1.7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和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市、縣區以及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就近高效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鼓勵支持村(社區)根據需要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救災物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加強應急通信網絡建設,為基層配備應急通信裝備,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能力,確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4 設備設施保障
7.4.1 各縣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為涉災部門和基層救災人員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提升應急指揮調度能力。
7.4.2 各縣區政府、市各功能區管委會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受災地區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醫療衛生保障
7.5.1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市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衛生健康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受災地區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及其他救災物資。
7.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6.1 鐵路、公路、水運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應急救災期間,經市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應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6.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災區有關部門(單位)可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災區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設備、場地,確保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7.6.3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視情制定災區應急狀況下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7.7 人力資源保障
7.7.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7.2 組織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地震、林業、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7.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8 社會動員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8.2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程序。
7.8.3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民生保障機制,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穩妥推進災害民生保險、巨災保險工作。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理賠時效。
7.8.4 完善災害救助區域協作機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氣象、地震、林業、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9.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理論支撐。
7.9.3 市氣象局利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7.9.4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災區地理資料、信息數據,開展災情監測、空間分析等應急保障,為災情研判等提供支撐。
7.9.5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工作,協助開展災害風險評估、現場調查、損失評估等工作。
7.9.6 市水利局及時提供全市水文數據,災害發生后及時協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宿遷分局開展水文測報工作。
7.9.7 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推進市縣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深度覆蓋。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10 宣傳和培訓
7.10.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和平臺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7.10.2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新聞發言人、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培訓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協調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檢驗和提高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2 責任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按照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犧牲的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1.1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9.1.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9.1.3 各縣區政府、市各功能區管委會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區、功能區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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