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制度 | ||
索引號 | 570316779/2019-00007 | 分類 | 信息公開制度 ??其他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市殘聯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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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明確公文公開屬性界定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公文,是指我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二、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和《保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三、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性。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四、公文辦理嚴格政務公開程序,擬稿處室在擬制公文時明確公開屬性,隨文報批,需在公文附注部分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部分公開”“此件不予公開”等字樣;擬依申請公開、部分公開或不予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辦公室在進行文稿審核時,應對公開屬性進行復審,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處室重新辦理。辦領導在簽發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五、多個部門聯合發文時,應按照主辦機關的意見確定公文屬性。公文簽發后,主辦部門應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六、公文簽發后,綜合處應按照其屬性,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登記備案。屬主動公開的,信息公開工作處室負責將該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發布。
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業務信息、辦事指南以及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