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軟件開發管理制度》的通知 | ||
索引號 | 469760234/2020-00025 | 分類 | 信息公開制度 ??其他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公積金中心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住房公積金〔2020〕7號 | 關鍵詞 | 公積金 軟件開發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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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關于印發《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軟件開發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屬各管理部:
現將《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軟件開發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軟件開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軟件開發管理,提高中心信息化管理水平,現結合我中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軟件開發指的是新軟件的開發和現有軟件的重大改造。
第三條 本制度中軟件開發一般采取外包形式實施,指的是將軟件的設計、研發、測試、培訓等任務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每個軟件開發應分別成立軟件開發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心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中心分管領導擔任,軟件開發涉及到的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部署、協調和督查項目實施各項工作。信息管理科為項目牽頭部門,具體負責計劃制定、組織協調、過程控制和進度匯報等。監察科為項目監察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章 立項審批
第五條 信息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初步調研,必要時可以通過外出考察、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提出建設思路、目標和主要內容,明確項目預算,報請中心領導班子會議通過后,履行財政等部門審批手續。
第六條 信息管理科根據財政審批結果,按照我市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和中心內部文件要求,履行項目招標手續。
第四章 需求調研
第七條 信息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充分討論軟件需求,形成《業務需求說明書》,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業務需求說明書》,提出技術需求和解決方案,并對軟件進行定義,出具《業務需求規格說明書》,詳細列出界面、輸入、輸出、管理功能、安全需求、運行模式和關鍵指標等。《業務需求規格說明書》應提交信息管理科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九條 當業務需求發生變更時,需求變更提出部門應提交書面說明,經信息管理科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建設單位實施。重大需求變更還需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
第五章 開發測試
第十條 軟件開發采用項目形式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成立項目組,明確項目經理、技術經理和人員分工等信息,并向信息管理科報備。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建立開發、測試、生產等環境,各環境不得混用。項目組對已授權訪問生產環境的人員進行詳細記錄,并對該記錄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才能訪問生產環境。
第十二條 項目組應制定《系統、用戶測試計劃》,并提交信息管理科負責人簽字確認。《系統、用戶測試計劃》應定義測試標準,并明確各種測試的步驟和系統設置要求。項目組向信息管理科申請獲取測試用業務數據的使用權,對獲取的數據進行嚴格的訪問控制,確保只有相關項目人員才能訪問使用。系統測試通過后,項目組出具《用戶測試報告》,并提交信息管理科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項目組應完成系統幫助文檔(包括《用戶操作手冊》和《安裝維護手冊》等)交信息管理科。凡涉及變更的,應對系統幫助文檔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項目組應制定《軟件培訓計劃》,由信息管理科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試運行
第十五條 軟件正式上線運行之前應經過一定時間的試運行。
第十六條 項目組應制定《軟件試運行計劃》,由信息管理科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組根據批準的《軟件試運行計劃》進行系統轉換和數據遷移。系統轉換前,檢查系統環境,確保運行環境能滿足新應用系統的需要。系統轉換時必須詳細記錄原系統中的重要參數、設置等系統信息,并填寫試運行報告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試運行過程中涉及數據遷移的,項目組應制定《數據遷移計劃》,作為《軟件試運行計劃》的組成部分一同報批。《數據遷移計劃》應包括遷移時間、回退時間、數據定義、新舊數據對照表等內容。數據遷移后,項目組對數據遷移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檢查,出具《數據遷移報告》報信息管理科。
第十九條 系統轉換和數據遷移順利通過后,正式啟動試運行。項目組應根據軟件運行情況對應用系統進行優化。
第二十條 試運行達到規定的終止條件時,項目組編寫《試運行報告》,由信息管理科報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審批,決定試運行結束或延期。
第七章 正式運行
第二十一條 軟件上線應遵循穩妥、可控、安全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制定《軟件正式運行計劃》,涉及數據遷移的,同時制定《數據遷移計劃》,由信息管理科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信息管理科應在上線初期加強日常運行狀態監控,出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還需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后處理。
第二十四條 軟件上線后,項目組出具《軟件正式運行報告》,由信息管理科報中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應將軟件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文檔整理裝訂后移交信息管理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