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索引號 | 469760234/2020-00080 | 分類 | 信息公開制度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公積金中心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住房公積金〔2020〕38號 | 關鍵詞 | 公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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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關于印發《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屬各管理部:
現將《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的《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宿辦發〔2017〕7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補短板強弱項工作的實施意見》(宿發〔2019〕1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是指取得公職律師證書,在市公積金中心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提供法律服務的在職在編人員。
第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各部門應為公職律師執業提供工作便利,公職律師應通過執業活動,促進中心依法決策、規范執法、嚴格監督,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正確實施。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成立公職律師辦公室,主要負責公職律師日常監督,具體職責由中心辦公室(貸款科、歸集支付科)承擔。公職律師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起草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管理制度;
(二)協調、指導、督促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工作;
(三)統籌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研究重要法律政策問題,處理復雜涉法事務;
(四)配合市司法部門、律師協會等有關單位做好資質管理、業務指導、行業自律等工作;
(五)負責公職律師執業管理工作;
(六)積極支持公職律師開展工作,為公職律師履職提供條件;
(七)承擔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任職條件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公職律師任職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市公積金中心在職在編人員,具有本科或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四)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經歷累計不少于一年;
(五)每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六條 公職律師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一)享有《律師法》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辯護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四)參加公積金系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等活動;
(五)擔任公職律師的執業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六)按照規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公職律師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二)自覺接受執業管理、行業監管、行業自律管理;
(三)勤勉盡責執業;
(四)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五)不得以公職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將符合上述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的人員向市公職律師辦公室提出公職律師證書申請,報經中心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司法部門要求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第九條 證書申請程序及證書管理按照發證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將公職律師名單通過市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并且及時予以更新。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為公積金中心提供法律服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相關程序,為單位重大工作決策和重大事務處理進行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二)為市公積金中心提供與工作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培訓,研究具體法律法規問題,辦理具體涉法事務;
(三)參與涉法制度、政策文件起草、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四)接受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參加調解、和解、復議、訴訟、仲裁、行政賠償等法律活動;
(五)研究公積金工作中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
(六)公職律師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職律師具體工作事項根據上級規定和工作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召開班子會議、主任辦公會議以及其他會議,作出有關決策或者處理有關事務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應安排公職律師參加或者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對外進行執業活動,應當出示公職律師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開展執業活動,應當制作工作記錄,妥善保管儲存有關材料。
公職律師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及時制作業務辦結情況說明,并將有關材料編制成冊、立卷歸檔,向中心公職律師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接受服務的部門存在故意隱瞞、歪曲重要事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給執業活動造成較大風險的,公職律師有權停止提供服務,同時向市司法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執業檔案及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按照市司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公職律師辦公室建立公職律師執業檔案,相關材料按類別歸入人事檔案。其執業檔案資料包括:
(一)公職律師證書申請材料;
(二)公職律師證書復印件;
(三)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及結果;
(四)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執業保障
第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為公職律師履職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積極支持公職律師加入律師協會、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參與培訓交流等費用,由所在中心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第二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勤勉盡責、業績突出的優秀公職律師,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勵。
第七章 執業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職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由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職律師嚴重不負責任,對危害后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職律師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范等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暫停其法律服務工作,并依法依紀進行處理處分。
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司法部門、市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