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 | ||
索引號 | 469760234/2021-00006 | 分類 | 信息公開制度 ??其他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公積金中心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雙隨機 一公開 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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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及繳存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部門、性別、執法證號等,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第六條 根據市公積金中心職權范圍,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據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態進行動態調整,確定抽查頻次,分事項檢索并隨機抽取。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實施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計劃,明確被檢查對象的范圍、實施檢查的時間等,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檢查計劃的要求開展檢查工作。
第八條 實施年度檢查計劃,應當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確定被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參與執法的檢查人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由歸集執法科隨機進行分配,實施檢查。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并再次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九條 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同一檢查對象,開展不同內容檢查時,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十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歸集執法科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對象的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按照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公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結果等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