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了《宿遷市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全市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辦法》將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出臺背景
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是住宅工程質量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是監督住宅工程質量的重要制度安排。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提出加強社會監督、完善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制的要求。2022年,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臺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蘇建規字﹝2022﹞2號)。為進一步規范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流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局在《宿遷市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07﹞158號)基礎上,出臺了《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具體流程和責任分工,旨在通過規范程序、強化監督和責任追究,保障住宅工程質量,維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目的
進一步規范全市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規范投訴人、被投訴人(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相關行為,完善工程質量管理,維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進一步提升全市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部分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為基礎性條款(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為處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住宅工程質量缺陷、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及處理等重要名詞的定義、投訴處理的基本原則、市縣(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等。
第二部分明確投訴的提出與受理要求(第六條至第十條)。主要為投訴渠道的公開、投訴人的要求、投訴表達真實性要求、投訴單位的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等。
第三部分規范投訴處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主要規定了簡易及一般投訴兩種處理程序的具體要求、投訴處理時限、爭議處理原則、可以終止投訴處理的情形、緊急情況下處理要求。本部分重點強調了投訴處理確定承辦人(或工作小組)、調查核實、處理、辦結四個環節,并根據問題的復雜性分為了簡易與一般兩種程序: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返工、修理、修復方式簡單的工程質量問題,可采用簡易方式處理,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對于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責任難以界定的工程質量缺陷,可通過驗算、檢測、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在此基礎上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建設單位組織實施,投訴處理單位發出《住宅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意見書》,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要求(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主要規定工程各參建方的質量責任及各方配合投訴調查處理的責任、投訴處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求、工程質量投訴檔案管理要求、統計分析制度建立以及投訴處理工作紀律。
第五部分為附則(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二條)。主要為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