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根據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蘇農漁〔2024〕16號),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局印發的《宿遷市漁業水上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宿農漁〔2019〕2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宿遷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并制定完善本地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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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新時期防災減災救災新理念,提升漁業安全生產應急響應能力,全力保障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江蘇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宿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宿遷市內河水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宿遷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宿遷市防御臺風應急預案》《宿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省農業農村廳《江蘇省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漁業船舶防御臺風、強對流、大風寒潮等水上氣象災害和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防控結合。把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積極防范化解災害風險,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災害和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2)屬地為主,條塊結合。構建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水上搜救中心統一指揮下的應急處置機制,實行分級管理、上下聯動、部門協作,就近快速、及時高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快速反應,有序救援。以專業應急救助力量為主,建立漁業應急救援輔助力量,發揮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2.1.1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急處置力量組成。
2.1.2 宿遷市農業農村局成立漁業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漁港、漁船、捕撈、養殖等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漁船防風避險機制,組織本市漁船回港及養殖人員上岸避風;協調處理漁業安全搜救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向漁船和養殖主體發布預警信息,建立逐級預警叫應機制,統計核查報送漁船信息、人員轉移情況信息等。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局分管負責同志、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局辦公室、計劃財務處、漁業漁政管理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監管處)主要負責同志,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
2.1.3 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管理處,作為局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在局應急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局漁業漁政管理處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局辦公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監管處)主要負責同志,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漁政工作負責同志為成員。局漁業漁政管理處負責市委市政府應急工作部署和市領導指示精神的協調落實。
2.1.4 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力量,主要由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漁業應急救援輔助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組成。
2.1.5 各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預案,建立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完善應急管理措施。
2.2 工作職責
2.2.1 局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農業農村廳關于防災救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項決策部署和要求;
(2)啟動、變更和終止市級災害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3)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
(4)按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響應工作情況;
(5)總結、推廣應急處置工作經驗;
(6)督查指導下級應急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應急處置任務。
2.2.2 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局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研究制訂災害預警響應和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方案并組織實施;
(2)全程跟蹤收集、調度掌握、分析研判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3)密切關注災害預警變化和突發事件進展,經綜合評估或專家會商,適時提出應急響應方案調整建議,報局應急領導小組決定;
(4)動員、調度各類應急處置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與搜救現場指揮部的協調對接;
(5)根據職責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6)嚴格落實值班制度,開展全市應急處置培訓,指導縣(區)開展應急演練活動和漁船自救互救訓練;
(7)完成局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應急處置力量主要職責
(1)服從應急組織機構的調度,及時出動參加應急救援;
(2)應急救援過程中保持與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暢通,及時報告動態,防范次生災害;
(3)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水平。
3 災害預防和突發事件預防
3.1 災害預防
(1)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對接,及時掌握臺風等氣象災害信息;建立合作機制,促進氣象預報精細水平的提高;
(2)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做好防御災害的組織準備、預案準備、物資準備、通信準備和檢查巡查,危險區域和船只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根據漁船作業區域和作業方式特點,預留漁船返港避險充足時間。加強災害防御期間的漁港防御工作巡查和秩序管理,解除預警后漁港做到有序放行,避免次生災害的發生。
3.2 突發事件預防
(1)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切實加強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整改,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制度措施,不斷提升漁業生產本質安全水平;
(2)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加強與應急、交通等部門的對接,不斷提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3)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加強本級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培訓,不斷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4)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整治雙重預防機制,落實盯漁港、盯漁船、盯船員、盯船網、盯執法、盯氣象“六盯”工作法,提高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加大檢查和河湖巡航安全執法力度,加強漁船管理服務組織建設。
4 災害預警應急響應
4.1 災害預警響應等級
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臺風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漁業船舶防御災害預警響應等級,由高到低分為Ⅰ級響應(紅色預警)、Ⅱ級響應(橙色預警)、Ⅲ級響應(黃色預警)、Ⅳ級響應(藍色預警)四級。
4.2 災害預警響應措施
4.2.1 Ⅰ級響應(紅色預警)、Ⅱ級響應(橙色預警)
(1)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紅色、橙色預警信號,或上級預警響應,局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預警響應;
(2)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或委托副組長)到崗指揮,開展預警響應會商,研究和制定應對措施,提出防范要求,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3)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調度作業漁船和人員數量、漁船返港、人員上岸情況;
(4)局應急領導小組視情派出工作組,赴有關重點地區現場指導;
(5)加強與應急、交通等部門的協同配合,組織、協調各類應急處置力量,隨時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2.2 Ⅲ級響應(黃色預警)
(1)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黃色預警信號,或上級預警響應,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預警響應,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崗指揮,研究和制定應對措施,提出防范要求;
(2)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調度漁船和人員數量等情況;
(3)組織、協調應急力量,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2.3 Ⅳ級響應(藍色預警)
(1)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情啟動預警響應;
(2)掌握各縣(區)動態,指導相關地區落實防范措施。
4.3 預警響應變更與終止
根據有關部門或上級發布的預警變更或解除信息,由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及時變更或終止預警響應。
5 突發事件響應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災害事故、生產作業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漁業糾紛等。
5.1 突發事件等級
根據造成及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政治和社會影響程度,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5.1.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造成及可能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或100人及以上重傷,或3億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具有特別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5.1.2 重大事件(Ⅱ級)。造成及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1億元及以上、3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5.1.3 較大事件(Ⅲ級)。造成及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2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5.1.4 一般事件(Ⅳ級)。造成及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5.2 信息處理
5.2.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渠道主要有:
(1)水上搜救機構等部門的信息;
(2)農業農村系統內上傳下達的信息;
(3)當事漁船和附近船舶的報警信息;
(4)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
5.2.2 信息報告
各級相關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核實情況,向本級政府及水上搜救中心、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于1小時內報告,較大事件應于2小時內報告。外地漁船突發事件,向船籍港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
(2)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件詳細情況時,應首先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進一步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報。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應及時報告全面情況。除特殊情況外,突發事件信息的首報、續報、終報應當連貫。
5.2.3 信息報告內容
(1)接報突發事件信息時間、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2)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水域、位置、氣象等情況;
(3)當事漁業船舶名稱、載員數量、所有人或經營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4)當事漁業船舶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5)當事漁業船舶的救生、通導設備配備情況和救助要求;
(6)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及事態發展趨勢;
(7)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3 應急響應行動
突發事件實行“誰先發現誰先響應”,無論當事漁船是否屬本地區管轄,均應按規定立即報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距事發水域最近的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等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5.3.1 Ⅰ級響應(特別重大事件)
特別重大事件的應急響應服從省委省政府、農業農村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農業農村局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執行上級指令,按照特別重大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部署要求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5.3.2 Ⅱ級響應(重大事件)
應急響應報請省農業農村廳和市人民政府,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實施Ⅱ級響應。市農業農村局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省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部署及相應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向省農業農村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送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等情況。
5.3.3 Ⅲ級響應(較大事件)
(1)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收集到的突發事件信息,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組長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到崗指揮,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及專家會議,分析事件發展態勢,研究確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并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3)局應急領導小組成立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指揮部可下設綜合組、救援組、善后組、專家組等,負責現場搜救、輿情應對、維穩、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有關工作。市政府已經成立指揮部的,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省農業農村廳派出工作組的,配合廳工作組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農業農村廳以及相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并根據上級要求和領導批示精神及時調整和完善工作方案,確保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5)做好信息發布,維護社會穩定。
5.3.4 Ⅳ級響應(一般事件)
(1)相關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啟動應急響應;
(2)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請求市農業農村局協調幫助的,市級啟動應急響應;
(3)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抄報省農業農村廳。
5.3.5 具體響應要求
(1)第一時間指導當事漁船和附近漁船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2)加強與應急、交通、消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的協同配合,組織、協調各類應急處置力量,全力開展救援;
(3)加強與氣象等部門的聯系,根據氣象信息適時調整救援方案或暫時中止救援,確保參與救援船只、人員的自身安全;
(4)漁船水上漁事糾紛突發事件,要針對水上漁事糾紛具體情況,指導有關人員開展說服教育,積極疏導,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漁船回港后立即處置。
5.3.6 調整響應等級
應急響應過程中事件等級發生變化的,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調整響應等級。
5.4 應急響應終止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領導小組經綜合評定可以決定終止應急響應:(1)應急救援已成功;(2)當事漁業船舶和人員的安全已不再受到威脅;(3)失蹤者生還的可能性已不存在;(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反復或加劇的可能。
6 后期處置
(1)配合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安撫、疏導和穩定當事漁民及其家屬情緒,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
(2)配合事故調查機關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相關調查工作;
(3)跟蹤事件后續處置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情況;
(4)協調漁業保險機構啟動理賠工作程序,及時對相關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7 總結評估
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相關地區的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總結評估,內容主要包括:(1)應急響應流程的及時性;(2)應急處置措施的有效性;(3)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
8 信息發布
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信息發布單位應嚴格落實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救援工作的虛假信息。
9 監督與管理
9.1 宣傳培訓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應急救助知識的宣傳與培訓,提高廣大漁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和發生突發事件后的自救、互救能力。
9.2 應急預案演練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有計劃地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3 獎懲
對在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如下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或當事人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制訂或不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件情況,存在遲報、謊報、瞞報情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拒不執行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不服從命令和指揮的;
(4)阻礙應急處置人員執行任務的;
(5)散布事件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未經授權,擅自在網絡、媒體發布事件信息的;
(7)其它危害應急處置工作的行為。
10 應急保障
10.1 隊伍與裝備保障
(1)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明確本級漁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
(2)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執法船艇通信設備和救助裝備建設;
(3)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推進漁船救生、消防、通信設備和自救互救裝備建設;
(4)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強化漁業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10.2 通信與信息保障
(1)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保障漁業安全通信網絡的維護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應急值班電話,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及時、準確和暢通;
(2)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落實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及時接收、處置各類應急信息。
11 附則
11.1 本預案由宿遷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并組織實施。
11.2 本預案應定期評估,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11.3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應急預案。
11.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宿遷市漁業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宿農漁〔2019〕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漁業安全生產災害預警處置流程圖
2.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處置流程圖
3.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報送流程圖
附件1
漁業安全生產災害預警處置流程圖
附件2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處置流程圖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應急信息上報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