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3-00279 | 分類 | 政策文件及解讀 ??社會保障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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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于2023年6月14日經六屆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意見》的出臺,對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下面就政策主要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一、《實施意見》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的修訂情況,結合江蘇省實際,省政府于2021年12月印發了《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以下簡稱“《保障辦法》”)。一方面,《保障辦法》要求各地制定安置人員具體產生辦法和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另一方面,原《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廢止,我市2013年制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和今后的現實需要。為此,根據省政府《保障辦法》內容和要求,參照其他市做法,并結合我市實際,市人社局牽頭起草我市貫徹落實《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文件。
二、《實施意見》制定過程
市人社局于2022年1月起開始對《實施意見》的起草工作。2022年,先后召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會議、履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合法性審查、市領導專題會辦等。近期,就核心條款再次征求各縣(區)政府及市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意見。《實施意見》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完善后,形成此審議稿。審議稿已于2023年6月14日經六屆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政策目標
將《保障辦法》規定的符合條件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應保盡保。
四、主要內容
1、確定保障對象。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被征收后,各縣(區)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并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2、確定安置人員。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當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具體產生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循“集體協商、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權益”的原則依法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七個工作日后,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3、確定社會保障基準日。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標準和保障對象年齡段。
4、確定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8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5、完善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工作。完善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宣傳,細化基礎工作,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引導被征地農民作出有利選擇,書面確認將安置補助費以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
6、落實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落實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縣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7、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戶。各縣(區)財政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8、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返還辦法。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返還辦法。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保障對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個人分賬戶已無余額的,由其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
9、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后一次性退返個人分賬戶余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將個人分賬戶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10、60周歲以上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處理辦法。60周歲以上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處理辦法。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年滿60周歲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11、保障對象死亡個人分賬戶處理辦法。保障對象死亡個人分賬戶處理辦法。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