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5-00281 | 分類 | 政策文件及解讀 ??食品藥品監管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規發〔2025〕3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規發〔2025〕3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 ||
時效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宿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五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農村集體聚餐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在農村(包括城鄉結合部),因婚喪嫁娶、喬遷祝壽等事宜在餐飲服務單位之外的場所,以下列方式自發組織的50人以上(含50人)參加的群體性聚餐活動:
(一)舉辦者自己加工制作的;
(二)應舉辦者要求,由舉辦者采購或者提供食材原料,承辦者上門提供加工制作服務的;
(三)舉辦者和承辦者約定,由承辦者采購食材原料,并提供加工制作服務的。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是指組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個人、家庭、團體、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是指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餐飲加工制作服務的餐飲服務單位、農村流動廚師、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鼓勵舉辦者和承辦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
鼓勵舉辦者和承辦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協調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屬地管理、部門協作、行業自律、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用餐,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置工作,完善從業人員檔案管理,組織開展宣傳培訓,推動形成文明健康餐飲風尚。
園區(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業務指導,明確食品采購和貯存、加工制作過程控制、加工制作人員健康管理等基本要求,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承辦者及加工制作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工作,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食源性疾病事件。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關信息報告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農村集體聚餐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收集、登記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信息,指導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落實食品安全注意事項等工作。
第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應當組織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每年進行健康體檢,不得雇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喪事聚餐于當日、其他聚餐提前48小時),向集體聚餐舉辦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告知下列信息:
(一)舉辦時間、地點及預期參加人數;
(二)承辦者及加工制作人員基本信息;
(三)餐飲具來源和消毒方式;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信息。
農村集體聚餐是舉辦者自己加工制作的,舉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告知以上信息。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的告知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其說明食品安全事項,提示食品安全風險。
村(居)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信息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對農村集體聚餐進行指導,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勸誡其更換承辦者或者停辦聚餐活動。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收集、整理農村集體聚餐活動資料并建立檔案,公示承辦者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留存購貨憑證,能夠提供明確來源信息。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制作和用餐場所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聚餐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配備與貯存、運輸、裝卸和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要求相適應的容器、工具、餐廚具及消毒設施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
廚具、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分類分開擺放和使用,保持清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當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當分類清洗。熱食類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應當及時冷藏。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禁止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
第十六條 聚餐人數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成品進行留樣。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設立農村集體聚餐相對固定的操辦場所,并配備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基本設施設備。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農村集體聚餐提供操辦場所,鼓勵證照齊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餐飲服務單位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十八條 倡導從儉聚餐,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按照實際需要采購和加工制作食品,避免浪費。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集體聚餐納入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農村集體聚餐人員一旦出現疑似食物中毒癥狀及其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的,舉辦者、承辦者應當立即協助患者就醫,同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處置,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條 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舉辦者、承辦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