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3-00278 | 分類 | 市政府文件 ??社會保障 ?? 意見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規發〔2023〕4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規發〔2023〕4號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doc | ||
時效 | 有效 |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等文件規定,維護我市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依法確定社會保障對象
(一)確定保障對象。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被征收后,各縣(區)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并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二)確定安置人員。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當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具體產生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循“集體協商、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權益”的原則依法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七個工作日后,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確定社會保障基準日。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標準和保障對象年齡段。
二、加強社會保障費用籌集
(四)確定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8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五)完善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宣傳,細化基礎工作,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引導被征地農民作出有利選擇,書面確認將安置補助費以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
(六)落實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縣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三、健全社會保障方式
(七)推進全面參保。保障對象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或者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依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被征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八)加強就業服務。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持續深入貫徹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和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就業技能培訓,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九)兜牢生活底線。被征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四、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十)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戶。各縣(區)財政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十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返還辦法。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保障對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個人分賬戶已無余額的,由其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
(十二)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后一次性退返個人分賬戶余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將個人分賬戶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十三)60周歲以上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處理辦法。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年滿60周歲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十四)保障對象死亡個人分賬戶處理辦法。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
五、加強社會保障工作組織
(十五)強化政府和部門職責。各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等部門依法履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十六)提升管理服務能力。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和業務經辦。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醫療保障、信訪等部門數據共享校核機制,推動部門間信息系統對接互通。
(十七)落實屬地責任。各地要做好新老社會保障標準銜接,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屬地責任,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本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宿政規發〔2013〕12號)同時廢止。
2022年3月1日至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期間新征收土地的,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