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醫保規〔2025〕1號
各縣(區)醫療保障局,本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醫保局《江蘇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失信行為懲戒辦法》(蘇醫保規〔2021〕1號),根據《宿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宿政發〔2023〕69號)規定,經研究,現決定廢止《宿遷市醫療保障基金信用管理辦法》(宿醫保規〔2021〕1號),自即日起執行。
宿遷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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