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3-00112 | 分類 | 政策文件及解讀 ??其他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
時效 |
《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號)和《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細則》(蘇環辦〔2022〕283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主要內容分為總則、責任主體、管控要求、監督執法與評估。
(一)總則
1、本辦法所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是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批準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錄、范圍。
2、按照保護優先、合理布局、控管結合、統籌協調、動態優化的原則進行管控,為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撐。
(二)責任主體
市人民政府對劃定并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工作負總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是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責任主體,確保本地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落地實施。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其主管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術指導和協調,共同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三)管控要求
1、確定生態空間管控區在國土空間開發的優先地位,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作為重要基礎。其他各類專項規劃依據管控要求,實現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2、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控和優化調整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要求執行。
3、各地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制定實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系統保護與修復方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各地要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和受污染區域的修復工作,采取自然恢復為主的措施,輔以人工修復。
4、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出臺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信貸、金融等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加快建立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四)監督執法與評估
1、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動態核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監督重點主要包括:
① 礦產資源開發(含采石、采砂);
② 工廠、工業園區等工業開發建設;
③ 水電、風電等能源開發建設;
④ 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旅游開發建設;
⑤ 道路、碼頭、港口等交通開發建設;
⑥ 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生態破壞的人類活動,如別墅等大規模毀林、毀草、毀濕、人造湖、圍填海、破壞自然岸線等開發建設活動;
⑦ 《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中重要生態空間保護修復、河道湖塘生態管控、造林綠化活動、城鄉綜合整治、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等六個方面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2、對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破壞、擅自移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標識標牌或設施,或者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行為,責令有關單位或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要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3、建立生態破壞問題“發現—移交—整改—銷號”工作機制,確保查處一個、整改一個,完成一個、銷號一個。
4、市人民政府將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和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重要參考,并作為財政部門下達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