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3-00098 | 分類 | 政策文件及解讀 ??環境監測、保護和治理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辦發〔2023〕8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doc | ||
時效 | 有效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號)和《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細則》(蘇環辦〔2022〕283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是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批準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錄、范圍,其中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與生態保護紅線重疊的部分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稱、范圍發生調整的,以調整后的為準。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管控、調整、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適用本細則。各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先執行其法律法規。
第三條 按照保護優先、合理布局、控管結合、統籌協調、動態優化的原則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進行管控,形成符合宿遷實際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分布格局,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重要生態系統以及主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為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撐。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劃定并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工作負總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是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責任主體,確保本地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落地實施,確定邊界范圍,設立邊界標志,設置管護崗位,加強日常巡護。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其主管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術指導和協調,共同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劃定、優化調整和勘界定標等工作。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地域邊界、優化調整、管控要求、保護狀況等信息。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定期發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監控、評價信息。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健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的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采取分級、分類管理,其中不同類型保護區域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各自領域的法律法規開展相關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管理森林公園、重要濕地;水利主管部門管理洪水調蓄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清水通道維護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管理重要漁業水域;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主管部門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管理特殊物種保護區;生態環境、水利主管部門管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九條 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在國土空間開發的優先地位,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作為重要基礎。其他各類專項規劃依據管控要求,實現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十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對不同類型和保護對象,實行共同與差別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態保護空間兼具2種以上類別,按最嚴格的要求落實監管措施,確保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十一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態保護紅線允許開展的人為活動外,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要求進行管控,僅允許開展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第十二條 單個用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輸變電工程塔基、風力發電設施、通信基站、安全環保應急設施、水閘泵站、導航站(臺)、輸油(氣、水)管道及其閥室、增壓(檢查)站、耕地質量監測站點、環境監測站點、水文施測站點、測量標志、農村公廁等基礎設施項目,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估對生態環境不造成明顯影響的,視為符合生態空間管控要求。
第十三條 符合《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中優化調整情形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編制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類型相關主管部門論證通過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調整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補劃應遵循集中連片、功能相似原則,面積不少于被占用面積,生態產品價值不降低。占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優先在縣(區)級行政區域內補劃,縣(區)級確實補劃不足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在市級行政區域內統籌補劃。
第十五條 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信息共享機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優化等相關數據資源統一管理,及時與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各地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制定實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系統保護與修復方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各地要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和受污染區域的修復工作,采取自然恢復為主的措施,輔以人工修復。
第十七條 各地要積極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科普,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出臺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信貸、金融等政策。在充分保護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四章 監管執法與評估
第十八條 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從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破壞、擅自移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標識標牌或設施,或者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導致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應當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具體索賠工作,要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動態核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監督重點主要包括:
(一)礦產資源開發(含采石、采砂);
(二)工廠、工業園區等工業開發建設;
(三)水電、風電等能源開發建設;
(四)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旅游開發建設;
(五)道路、碼頭、港口等交通開發建設;
(六)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生態破壞的人類活動,如別墅等大規模毀林、毀草、毀濕、人造湖、圍填海、破壞自然岸線等開發建設活動。
(七)《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中重要生態空間保護修復、河道湖塘生態管控、造林綠化活動、城鄉綜合整治、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等六個方面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生態破壞問題“發現—移交—整改—銷號”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將問題線索移交屬地政府開展現場核查,對經核查屬于違法違規問題的,由屬地組織開展問題整改,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整改工作進行審核銷號后,抄送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每年2月底前,各地、市各相關部門組織對上年度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自評表,并整理相關臺賬資料報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對縣區自評情況進行預審,對市本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工作匯總。沭陽縣、泗陽縣和泗洪縣自評材料經修改完善后直接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市轄區(宿城區、宿豫區)及市湖濱新區、市洋河新區、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自評材料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匯總上報。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將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和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和自然資源和規劃資產離任審計,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重要參考,并作為財政部門下達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責任分工
附件
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宿遷地區)監督管理責任分工
項 目 |
管 理 要 求 |
責 任 單 位 |
制度建設 |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 細則,明確各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責任管理部門。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年度工作任務,對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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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出臺財政、信貸、金融等政策,開展生態系統服務付費等措施,拓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投融資渠道,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投融資機制。 |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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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管控措施 |
根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和界線,設置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標識牌和邊界標志。 (按照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勘界定標工作進度開展評估,目前暫緩實施)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區域內不發生違法違規開發建設活動。 |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
|
區域內不發生侵占、破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土地、水域等行為。 |
市生態環境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
|
區域內不發生盜伐林木,獵捕采伐、破壞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等行為。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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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內不發生非法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行為,生態保護設施完好。 |
市生態環境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
|
年度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年度計劃或方案中受管控區域的自然恢復以及生態修復工作落實情況。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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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管能力建設,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環境基礎信息系統、加強監測預警、執法監管、應急等 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監測執法應急設備。 |
市各有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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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成效 |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保持穩定,不得擅自減少。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區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性質不改變,類型保持不變或增加。 |
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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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生態環境狀況指數保持穩定或提升。 |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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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生物多樣性調查,區域內重點物種保護率穩步提升。 |
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及其他各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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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創新 |
在現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基礎上,增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或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總面積不減少的基礎上,提高生態保護紅線所占面積比例。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 |
實施優秀示范工程、重點樣板工程,產生良好的生態效益和社會影響。 |
市生態環境局及其他各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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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有關科研機構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科學研究工作。 |
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其他各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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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
市生態環境局及其他各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行政主管部門 |
|
在充分保護的基礎上,開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試點,探索實現路徑,推進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產生了良好的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等。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農業農村局 |